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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执恢1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支行申请执行成都阿吉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萨其拉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支行,萨其拉图,成都阿吉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恢1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支行。负责人陈可。被执行人萨其拉图。被执行人成都阿吉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萨其拉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6642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9月9日以(2016)川0107执5038号受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支行申请执行成都阿吉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萨其拉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6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成都阿吉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萨其拉图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在诉讼中,本院作出(2015)武侯民初字第6642号民事裁定,依法将被执行人萨其拉图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xxx号xx栋x单元xx层x号房屋(权xxxxxxx)予以查封。2017年3月14日,锦江区人民法院将上述房屋的首先查封处置权移送本院。2017年3月30日,本院依法委托四川鹏源鑫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其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09.17万元。因被执行人成都阿吉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萨其拉图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10月7日依法将上述财产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拍卖成交价为人民币282.17万元,买受人为杨林。为将上述房屋的产权办理至买受人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做出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原登记在被执行人萨其拉图名下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xxx号xx栋x单元xx层x号房屋(权xxxxxxx)经拍卖归买受人杨林所有,拍卖成交价为282.17万元。二、解除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萨其拉图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xxx号xx栋x单元xx层x号房屋(权xxxxxxx)的查封。三、买受人杨林应持本裁定书于30日内到房屋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苏 建执行员 万 霖执行员 张绍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华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