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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5-17

案件名称

马佳琦、王某执行实施类执行令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2017)浙06执336号被执行人施建钢:你与马佳琦、王子轩商事仲裁一案【执行依据:(2016)绍仲字第185号裁决书】,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强制执行。因你未按(2017)浙06执336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决定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自本令发出之日起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前,禁止你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若违反本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此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