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刑更7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吕国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刑更745号罪犯吕国强,男,197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2日作出(2011)安刑初字第4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吕国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吕国强不服,提出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日作出(2012)安中刑二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2012年4月5日送河南省内黄监狱服刑。2014年10月29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经监区集体全体警察评议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吕国强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假释。罪犯吕国强对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出的假释建议和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法律监督机关安阳市检察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内黄监狱提交的证据和提请假释意见亦无异议,同意对罪犯吕国强提请假释。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至2008年6月,罪犯吕国强通过孟庆林从安阳县红塔物资有限公司、安阳市长丰冶铸材料有限公司和安阳县呈祥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2份,税款合计849998.59元,并全部抵扣(受票单位已全部补交)。根据上述事实,安阳县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吕国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已交纳)。罪犯吕国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七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林州市民政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罪犯假释审核表、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吕国强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假释后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不良影响,符合假释条件,可予假释。河南省内黄监狱对罪犯吕国强提请假释的建议和安阳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假释的法律监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国强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1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爱民审 判 员 江松涛人民陪审员 李天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贾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