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执60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林玉川、骆蕊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林玉川,骆蕊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60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99号,组织机构代码78921030-3。负责人姚贵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邱福新,广东乐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玉川,男,汉族,1967年3月2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玉环县。被执行人骆蕊英,女,汉族,1966年10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玉环县。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304民初171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林川玉、骆蕊英名下位于玉环县××××号的房产;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骆蕊英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每月偿还一定金额借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同时申请暂缓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秀松执行员 周长波执行员 凌丽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思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