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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23执2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帅与梁德民金钱给付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帅,梁德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23执236号之二申请人李帅,男。被执行人梁德民,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灵县人民法院(2016)晋0223民初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梁德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7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梁德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梁德民在中国工商银行020029120101259024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品斌审判员 亢守龙审判员 李   翠   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王春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