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2执32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安市南星工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2执322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杨维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永健,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安市南星工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南安市。法定代表人:徐伟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珮珊、张信光,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南安市南星工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102民初387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7月26日进入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安市南星工业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法于2017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福建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安市南星工业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闽0102民初387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林金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施文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