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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107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郑晓与天津市南开区宴春缘饭店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晓,天津市南开区宴春缘饭店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0788号原告:郑晓,男,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哲欣(天津)投资有限公司经理,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市南开区宴春缘饭店,住所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55号。经营者:赵春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晓与被告天津市南开区宴春缘饭店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晓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郑晓担负。审判员  郝春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 雪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