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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125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重庆聚隆物流有限公司与周开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聚隆物流有限公司,周开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2579号原告:重庆聚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关坝镇兴隆街198号4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086348293X。法定代表人:朱继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选玫,重庆敬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开文,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原告重庆聚隆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开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聚隆物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聚隆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聚隆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郭 静书 记 员  唐幸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