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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2民初23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欧某1、欧某2等与谢某1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1,欧某2,王某,谢某1,谢某2,罗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32民初2300号原告:欧某1,男,1996年12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兴国县。原告:欧某2,男,1974年4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兴国县。原告:王某,女,1973年10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兴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剑,江西南芳(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桃,江西南芳(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某1,女,1995年12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兴国县。被告:谢某2,男,1968年8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兴国县。被告:罗某,女,1970年3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兴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江西国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欧某1、欧某2、王某与被告谢某1、谢某2、罗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钟先银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欧某2及其与欧某1、王某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邱剑、刘春桃,被告谢某1、谢某2、罗某及其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刘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欧某1、欧某2、王某诉称:2017年6月5日,原告欧某1与被告谢某1经人介绍相识,在双方父母组织下谈婚。2017年6月23日,原告依被告要求向其支付彩礼99760元。2017年6月24日,被告要求原告购买金戒指、金手链,花费7089元。另外,原告依被告要求向其给付红包17650元。2017年7月4日,谢某1要求原告欧某2为其购买金佑人生终生寿险和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祥宁幸福意外伤害保障计划,保险费5305元。两人于××××年××月××日开始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几次后,被告谢某1以各种借口拒绝与原告欧某1同居。2017年7月13日,谢某1离开原告,两人开始分居生活。谢某1与欧某1共同生活不足半月。原告为了结婚花费二十多万元钱,给原告的生活造成困难。特诉请法院: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99760元、红包17650元;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金戒指一枚、金手链一串(价值:7089元);3、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保险费5305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时,原告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99760元、红包19500元、酒席钱6960元;2、判令被告返还金戒指一枚和金手链一串的价值7089元给原告;3、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保险费5305元;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询问,三被告表示不要求本院另行指定举证时限。原告欧某1、欧某2、王某对其诉讼请求和主张的事实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3份,证明原告身份和诉讼主体资格;2、老凤祥银楼首饰质量保证单1份,证明购买金戒指、手链花费7089元;3、礼金单1份,证明被告索取礼金99760元;4、金佑人生终生寿险A款、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保险单1份,证明欧某2为被告谢某1投保金佑人生终生寿险A款,附加金佑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A款、祥宁幸福意外伤害保障计划,花费保费5305元;5、检查报告单4张、出院记录1份,证明王某长期患病;6、华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原告家庭生活困难;7、为证明原告支付彩礼及红包的事实,申请证人谢某3出庭作证。证人谢某3出庭作证称:王某是我老婆的亲侄女。我不认识被告。付彩礼时我在场,礼单是我写的,我还签了字。原告还付过看妹子6960元、脱娘衣3986元、五大包的事我不清楚、釆家风6000来元。说酒席钱时我不在场。礼单是我写的。礼单上的项目我不知道什么意思,别人说什么我就写什么。看妹子、脱娘衣、采家风的钱当时就包了,具体包了几个不清楚,包了什么钱也不清楚。双方都在包包子。我不是媒人,不清楚是否有媒人。欧阳常海就是欧某2,常海是他的小名。礼单是欧某2叫我写的。欧某2为谢某1买保险一事我不清楚。被告谢某1、谢某2、罗某辩称:2017年6月初,欧某1的姑母找到被告谢某2家,问他女儿有无谈婚。谢某2说,年纪就到了,但还未谈婚。欧某1的姑母就提出要不就嫁给其侄子。还说男方家条件很好,有车有房,有存款几十万,男方父亲是包工头,包了几个工地。谢某2说:我家就这一个女儿,家里也过得去,不会贪图男方家里条件,只要男方对女儿好就行。半个月后,欧某2打电话给谢某2提出礼金就6万,看东道、传日子、折物就算39760元,还提出6月23日到男家定亲。谢说自己日子过得下,多少都可以。6月23日,被告及亲属19人到原告家。在付清钱后,欧某2就说自己儿子还未到法定婚龄但他有关系可以办理结婚手续,并当时打电话给相关人员,在得到不能办理的答复后,被告欧某2有点着急,要求谢某1的户口要先迁入他家。被告及亲属回家时,原告一共包了4800元红包。次日起,欧某1就以已经定亲谢某1就是他家人为由,多次要求谢某1到其家同居生活,不然会让他很没面子。谢某1说还没领结婚证,名不正言不顺。欧某2也每天打电话、发微信给谢某1,要求到他家去居住,并说付了钱就是他家人,必须到他家住。谢某1无奈于27日到原告家居住,与欧某1同居生活。此后,谢某1每天都是呆在原告家里。期间,欧某2不知从哪里拿来保单,叫谢某1签字。谢某1无法过这种类似“关押”的日子,连哭带闹才回到父母家。谁知,欧某1、欧某2又是电话催个不停,谢某1无奈又回原告家居住。但欧某1每天在房间玩游戏,谢某1提出到县城买东西也不陪着去,还骂人。谢某1实在无法忍受这种日子就收拾行李要求回家,被告三人予以阻拦,甚至谢某1朋友来接,还说人家多管闲事。7月14日,谢某1回到父母家。回到父母家后,欧某2不停地发微信指责、数落谢某1,欧某1则在被告家住下。7月22日,谢某1腹痛叫其陪同去乡卫生院检查一下,他不理不睬,只好叫母亲陪去,医生说可能是宫外孕,后来欧某2夫妻带谢某1去检查,结果是正常怀孕。即使谢某1孕吐严重,欧某1也不体谅和搭理,还说那么矫情。8月5日一早,欧某1就离开被告家。谢某1由于受到心情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出现先兆流产症状,于2017年8月10日在兴国县中医院做终止妊娠手术。次日,原告到被告家说,要么交人,要么退钱。谢某2说原本平静的生活被原告家搅乱,退钱的事要过一个月再说。原告则说被告骗婚。因此双方发生争执。欧某2报警后,警察到场后才息事。此后,原告到处宣扬被告骗婚,造成极坏的影响。原告诉称给付红包17650元不是事实。按农村风俗需要的很多基本礼数被告没向原告提出。金首饰是原告想谢某1先到他家居住赠与的。从所填写的受益人为“欧某2”可以看出,购买保险不是谢某1的本意。从整个事情的发生来看,不管是最初的提亲,还是后来的定亲、支付彩礼,都是原告自愿且占主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是由于欧某1没有达到法定婚龄。定亲后谢某1也和欧某1同居生活并怀孕,但是由于欧某1及其家人的原因,导致同居生活期间发生不愉快的事情。虽然法律规定几种返还彩礼的情形,但应结合多种因素来确定本案的具体返还金额:首先,双方都有共同生活自愿结婚的意愿,只是男方未到法定婚龄才未登记结婚;其次,谢某1也和欧某1同居生活并怀孕,造成双方未继续一起生活的原因是原告欧某1及其家人限制其人身自由,尤其是在谢某1怀孕后对其的冷漠态度;第三、婚前给付彩礼是当地的一种习俗,法律上既不提倡也不禁止,谢某1已经和欧某1同居且怀孕流产,对其身心和名誉已经造成一定影响。综上,敬请法院考虑以上诸多原因对本案作出公正判决。被告谢某1、谢某2、罗某向法庭提供的相关证据有:1、疾病诊断书、出院记录、住院费收据各1份,证明被告怀孕后因先兆流产终止妊娠,花费治疗费1381.28元;2、接处警登记表1份,证明原告到被告家里滋事;3、视频光盘1张,证明原告阻止被告谢某1回父母家。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认定依据:原告欧某2、王某是夫妻关系。原告欧某1是欧某2、王某之子,未到法定婚龄且在大学读书。被告谢某2、罗春凤是夫妻关系。被告谢某1是谢某2、罗某之女。2017年6月初,原告欧某1与被告谢某1经人介绍相识。6月21日,三被告与三原告见面,原告欧某2给付被告谢某1红包900元,给付被告谢某2、罗春凤红包各300元。而后,谢某1独自随原告到男方家察看,并夜宿男方家。6月23日,三被告及其亲属到原告家看东道。原告欧某2给付被告谢某2现金99760元,并要求证人谢某3写下条据。条据载明:“2017、6、23日,欧阳常海(欧某2的小名)大儿子结婚礼金数包干结金:礼金、折物、传日子、看东道共计玖万玖仟柒佰陆拾元整,¥99760元,亲家:谢某2(签名捺印),亲家母:(空白),在场人:谢某3、陈受芬(签名)。”回家时,原告均打发过被告及其亲属红包。次日,原告欧某2为被告谢某1购买金戒指一枚、金手链1串。月底,被告谢某1应原告要求到原告家居住。由于被告谢某1在原告家居住感到不自由,于同年7月中旬回到娘家居住。7月下旬,谢某1到兴国县××乡卫生院检查,诊断结果怀疑宫外孕。后原告欧某2夫妻陪同被告谢某1到兴国县人民医院检查,确认被告谢某1正常怀孕。8月10日,被告谢某1出现先兆流产迹象,到兴国县中医院要求终止妊娠。彩超检查显示:宫内早孕(宫腔内见32×15mm的孕囊,可见胎芽及原始心管搏动)。西医诊断:先兆流产。12日,被告谢某1被施行人流手术。人流的前一天,原告欧某2到被告家找谢某1,并对谢某2说“要么交人,要么退钱”。从而双方发生纠纷。经兴国县长冈派出所调解未果。原告遂诉请本院处理,且在起诉的同时申请财产保全。2017年9月12日,本院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谢某2在中国农业银行兴国支行账户的存款60000元。庭审后,被告谢某1已将老凤祥牌的金戒指一枚、金手链一串返还原告欧某2。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供的上述相关证据及其在庭审时的陈述可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谈婚期间,原告欧某2按照农村习俗给付被告谢某2礼金、折物、传日子、看东道、回礼等计币99760元,但被告谢某1已与原告同居生活且怀孕并终止妊娠。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以被告谢某2返还原告欧某2彩礼60000元为宜。证人谢某3与原告有利害关系,谈酒席钱时其不在场,其证言也前后矛盾,且与条据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红包19500元、酒席钱696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金戒指、金手链已经履行完毕。保险的投保人、受益人均为欧某2。被告谢某1未实际取得,也不能从中受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保险费,于法不合,本院不予支持。小额红包视为赠与,不予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谢某2返还原告欧某2彩礼60000元;二、驳回原告欧某1、欧某2、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448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欧某1、欧某2、王某已预交,由被告谢某2负担800元,其余部分由原告自负;财产保全申请费1170元,原告欧某2已预交,由被告谢某2负担700元,其余部分由其自负。本案所涉执行内容,限在本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审判员  钟先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丽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