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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6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2017)湘1226民申2号刘x与王x、满xx撤回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阳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x,王x,满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6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刘x,女,1972年9月19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王x,女,1963年10月9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满xx,女,1976年9月22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再审申请人刘x因与被申请人王x、满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麻民二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刘x以结合该案的实际因素,便于社会和谐、及时化解双方的矛盾为由,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刘x撤回再审的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x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 键审 判 员  满亚平人民陪审员  李 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滕 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