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6民初13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马文建与杜国强、山西鑫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建,杜国强,山西鑫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荣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6民初1318号原告:马文建,男,汉族,1988年6月25日生,山东省阳信县人。被告:杜国强,男,汉族,现年37岁,山西省运城市万荣县人。被告:山西鑫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大鹏。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运临路涑水苑小区*号楼*单元*层***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荣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国权住所地:山西省万荣县北大街。原告马文建与被告杜国强、山西鑫荣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马文建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文建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文建负担。审判员 马东叶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江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