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135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上海丰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陈爱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丰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陈爱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4民初13584号原告:上海丰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郭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汝婵,广东长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爱珍,女,汉族,住广东省五华县。原告上海丰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诉被告陈爱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6年8月至2017年8月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3435.25元,并从逾期付款之日起按欠交金额的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支付日止(违约金暂计至2017年7月31日为591.64元),合计4026.89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是佛山市禅城区兆祥路33号岭南天地尙苑1座1406房的业主。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被告应按建筑面积计算支付物业管理费,房屋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6元的标准,于每月10日前向原告支付当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如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欠款金额的1‰支付违约金。后原告对收楼前3年或2018年12月31日前(以较早到期日为准)房屋的物业管理费实施优惠政策,按每月每平方米2.9元收取。因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被告未做答辩。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原告资质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佛山市(禅城区)商品房合同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被告是禅城区兆祥路33号岭南天地尚苑1座1406房的业主,与原告存在物业管理服务关系。该房的建筑面积为91.12平方米,每月应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264.25元;3、房屋交接单,证明被告于2015年12月21日办理了收楼手续,已享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原告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有合法依据;催缴费通知照片,证明原告对被告拖欠物业管理费的行为曾进行催收。被告未提供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为主体资格证据,本院经审查后予以确认;证据2、3、4经与原件核对无误,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经审查,本院确认以下事实:涉讼物业位于佛山市禅城区兆祥路33号岭南天地尚苑1座1406房,建筑面积为91.12平方米,为被告陈爱珍单独所有。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10月15日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原告为涉讼房屋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6元,每月管理费用于当月10日之前缴交。逾期缴纳的,应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千分之一交纳违约金。根据原告提供的欠费明细表,被告拖欠原告自2016年8月至2017年8月的管理费金额合计为3435.25元以及截止至2017年7月31日的违约金591.64元。另查明:原告是壹级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其经营范围包括物业管理、停车场管理等。本院认为:本案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确认其效力,双方应依约履行。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其有权依据合同的约定向被告主张物业管理服务费。被告未依约缴纳物业管理费,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支付物业管理费和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并未到庭提出抗辩,故本院确认原告主张的被告欠费项目和时段,其相关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双方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对违约金的标准有明确约定且被告对此未提出抗辩意见,本院对原告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陈爱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上海丰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支付自2016年8月至2017年8月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3435.25元以及违约金(截止至2017年7月31日的违约金为591.64元,此后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邬青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有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