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民初77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山西省经建投集团晋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省经建投集团晋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晋城市煤气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初771号原告:山西省经建投集团晋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王村南街65号山西投资大厦15层。法定代表人:阎世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剌慧丽,山西百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大街126号。法定代表人:尚朝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晋城市煤气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建设南路89号。法定代表人:郭明太,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泽江,山西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育坪,山西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山西省经建投集团晋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行、第三人晋城市煤气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山西省经建投集团晋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省经建投集团晋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省经建投集团晋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一审诉讼费250544元,减半收取125272元,由原告山西省经建投集团晋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曹轶群审判员 张俊红审判员 唐 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乔潞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