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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103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与佛山市顺德区商利鞋业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佛山市顺德区商利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10350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行政大楼七楼。法定代表人:黄志捷。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商利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滘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3616135XP。法定代表人:黄文添。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商利鞋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2017)粤0606行审332号行政执行裁定书及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作出的粤顺管良罚[2016]第E000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商利鞋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万元(限在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纳,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因义务人佛山市顺德区商利鞋业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佛山市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全国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依法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依法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另查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商利鞋业有限公司已不在工商登记地经营。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101400元(含执行费1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1035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姜 辣执行员 谭金宇执行员 肖 凤二○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圣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