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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14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文高、陈德元、德阳市金马汽修厂、德阳市金马车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文高,陈德元,德阳市金马汽修厂,德阳市金马车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451号申请执行人: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陈文高被执行人:陈德元被执行人:德阳市金马汽修厂被执行人:德阳市金马车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文高、陈德元、德阳市金马汽修厂、德阳市金马车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7日向陈文高、陈德元、德阳市金马汽修厂、德阳市金马车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陈文高、陈德元、德阳市金马汽修厂、德阳市金马车业有限责任公司向德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130万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文高、陈德元、德阳市金马汽修厂、德阳市金马车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0.00元(大写:壹佰叁拾万圆整)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宾志君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罗 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覃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