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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执字第100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泽娟、陈培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泽娟,陈培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李执字第1009-9号申请执行人刘泽娟,女,汉族,住青岛市四方区。被执行人陈培桄,男,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申请执行人刘泽娟与被执行人陈培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7日审结。该案(2015)李民初字第1859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本金人民币300万元,经济损失人民币288.5万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864元,诉前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培桄在赢联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人民币6058520元,其中包括本案本金人民币5885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846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利息人民币89250元及执行费人民币57406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李民初字第185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