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9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山城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陈杰,公司总裁。
被执行人:黄山市建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理人:周某,总经理。本院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作出的(2016)皖1002民初25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山市建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黄山市建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收入8516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柏松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雨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