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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6执7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玉奎与巴雅尔图、格日乐图雅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奎,巴雅尔图,格日乐图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6执705号(2016)内0626执705号申请人张玉奎,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4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牧民。被执行人巴雅尔图,公民身份证号码×××,男,1979年1月28日出生,蒙古族,牧民。被执行人格日乐图雅,公民身份证号码×××,女,1979年2月15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申请人张玉奎申请执行巴雅尔图、格日乐图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27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玉奎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下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巴雅尔图、格日乐图雅分期还款债务。申请人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乌民初字第277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或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赵  娟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双 胡 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