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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民初30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长春新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卫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新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卫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3072号原告:长春新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北亚泰大街以西、规划一路北吴中印象5栋208号。法定代表人:贾春宝,总经理。被告:赵卫东,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新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卫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新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长春新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凤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