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刑申5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聪珠非法经营刑事通知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最高法刑申506号陈聪珠: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审理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你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2013)港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你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追缴你与陈春法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4400元,上缴国库。宣判后,你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在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后,你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2015)闽刑监字第116号驳回申诉通知,驳回你申诉。你仍不服,以“你的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本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你的申诉予以立案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认为,自2005年7月至案发,你伙同他人在没有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违反了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第十六条规定“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但《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个人不得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你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经营法律、行政法规限制买卖的瓶装液化石油气,扰乱市场秩序,非法经营数额达到人民币14万余元,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综上,本院认为,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条件,应当予以驳回。请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