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2民初32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河北宇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程海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宇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程海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二条,第四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02民初3200号原告:河北宇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滏河南大街34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20526580315。法定代表人:房玉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孟玺,河北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玮,该公司员工。被告:程海刚,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原告河北宇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致物业)与被告程海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孟玺、宁玮,被告程海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宇致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程海刚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3553元,生活垃圾处理费72元,公共区域能源分摊费200元,以上共计3825元;2.依法判令程海刚支付违约金,自应付款之次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法院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暂计算至2017年7月1日为208元,合计为4033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程海刚承担。事实和理由:宇致物业系邯郸市天悦名苑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程海刚系该小区1号楼3单元2701号业主,双方于2014年6月9日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宇致物业依约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但程海刚未按约定支付物业管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公共区域能源分摊费等费用,经催要,拒不履行支付义务,故诉至法院。程海刚辩称,对宇致物业诉请的金额无异议,但是不交物业费是因为物业服务不到位,家中房屋窗户漏水导致壁纸损坏,宇致物业到家中进行维修也没有将问题修好,并且宇致物业在属于业主的公共区域私盖平房,应当依法拆除。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宇致物业提交以下证据:1.宇致物业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明宇致物业诉讼主体适格;2.程海刚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明程海刚诉讼主体身份;3.2014年6月9日,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用于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并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物业费的支付时间、标准、依据,以及违约金的约定;4.收款收据,用于证明程海刚尚欠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3553元,生活垃圾处理费72元,公共区域能源分摊费200元;5.物业大厅公示的入住收费一览表、收楼须知(内含收费一览表),用于证明宇致物业已就物业服务费、公共耗能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进行了公示和告知;6.招投标书面报告、政府回执,用于证明在《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约定的物业服务管理费已经过招投标及政府备案,合法合规;7.环卫局向宇致物业开具的发票,用于证明生活垃圾处理费系环卫局委托收取;8.物业费及违约金计算清单,用于证明物业管理服务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公共区域能源分摊费及违约金的计算办法。程海刚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程海刚未提交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程海刚系邯郸市天悦名苑小区1号楼3单元2701号业主,房屋建筑面积134.57平方米。2014年6月9日,甲方宇致物业与乙方程海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第一章第一条甲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5.车辆停放管理;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第三章第一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按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收取:高层住宅:1.1/元/平方米。第二条,物业服务费按年交纳,业主或者物业使��人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履行交纳义务。第五章第一条,甲方违反本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条,乙方违反本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补缴并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5‰交纳滞纳金。”协议签订后程海刚于2014年12月5日预交了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1610.27元、生活垃圾处理费36元、公共区域能源分摊费100元。之后未向宇致物业交纳过相关费用,现尚欠宇致物业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3553元、生活垃圾处理费72元、公共区域能源分摊费200元,经宇致物业催要,程海刚以家中房屋窗户漏水导致壁纸损坏为由拒交,导致诉讼。本院认为,双方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宇致物业也实际为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双方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权利和义务,现宇致物业诉请程海刚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3553元,生活垃圾处理费72元,公共区域能源分摊费200元,本院予以支持。程海刚答辩所述事项,均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且公共区域私盖平房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应当另案处理。在物业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业主有权监督物业公司,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物业公司应及时改正,提高服务质量。本案中,双方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过程中均存在不妥之处,因此宇致物业要求程海刚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小区的良好秩序以及美好环境,需要业主和物业公司的共同的努力。如果因为物业服务过程中存在瑕疵,即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势必会导致物业公司服务水平与质量的下降,��此恶性循环会影响小区业主的根本利益。因此物业服务公司应当积极履行自己职责,提高服务水平。业主也应当及时履行支付物业服务费等义务,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综上,宇致物业诉请,合法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程海刚向河北宇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3553元,生活垃圾处理费72元,公共区域能源分摊费200元,以上合计3825元。二、驳回河北宇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程海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庞颜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东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物业管理条例》第2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