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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2执11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福建百达光电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福建百达光电有限公司,蔡文福,蔡炳宗,蔡云云,蔡金辉,沃特体育用品江苏有限公司,沃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2执11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住所地城厢区。被执行人福建百达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法定代表人:蔡炳宗。被执行人蔡文福,男,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蔡炳宗,男,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蔡云云,女,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蔡金辉,男,汉族,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沃特体育用品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被执行人沃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百达光电有限公司、蔡文福、蔡炳宗、蔡云云、蔡金辉、沃特体育用品江苏有限公司、沃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闽0302民初2539号民事判决,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情况,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及负担相应的执行费用,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管理机构等部门查询,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302民初253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 晨执行员 黄志洪执行员 林锦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芬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