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恢4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葛晓龙、南京西门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晓龙,南京西门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恢407号申请执行人葛晓龙。被执行人南京西门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同安二路6号乙303室。负责人袁波,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葛晓龙与被执行人南京西门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2)北民一民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3255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留、提取了被执行人在中国通信建设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共计人民币32946元,其中发放案件款32558元、转交执行费388元,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北民一民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建军审判员 张 伟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