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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47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与姜道志银行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姜道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47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新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6692X5。代表人郭念,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姜道志,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大足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姜道志名下的位于重庆市大足区房屋,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姜道志无可供执行的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此外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10月26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截止2016年8月21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27706.77元,利息2079.99元,滞纳金1466.31元,案件受理费580元,公告费400元;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316元。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6执4768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 科审 判 员  钱 莉代理审判员  游华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官心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