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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2民初20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杨雪强与宋会增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雪强,宋会增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2民初2072号原告:杨雪强,男,汉族,1980年2月27日生,住元氏县,被告:宋会增,男,汉族,1965年12月27日生,住元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雪强与被告宋会增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雪强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雪强自愿撤回对被告宋会增的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雪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雪强负担。审判员  张爱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焦克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