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刑更32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孙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3235号罪犯孙涛,男,1990年6月23日生,汉族,吉林省临江市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作出(2015)宽刑初字第4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罪犯孙涛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于2014年5月28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09年9月21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8月12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原判认定,2013年6月6日晚,孙涛在长春市正大城一期16栋1门102室,撬窗入室,盗窃董某民家中现金1000余元。同年8月24日17时40分,孙涛在长春市宽城区万龙第五城A区35栋105室,以同样手段盗窃李某博家中黄金带坠项链1条和金戒指1枚(共价值23630元)。该犯现在吉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四监区参加生产一线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1次。本次考核期内,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81.4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孙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曾因犯盗窃罪及盗窃行为被判处刑罚和劳动教养,仍不思悔改,继续实施盗窃犯罪,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涛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7年1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审 判 员  张唯春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尹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