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民初44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陈军德与李金卫、赵留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德,李金卫,赵留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4477号原告:陈军德,男,1966年9月5日生,汉族。被告:李金卫,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赵留强,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陈军德与被告李金卫、赵留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军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陈军德负担。审判员 赵伟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明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