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082民初44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陈军德与李金卫、赵留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德,李金卫,赵留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4477号原告:陈军德,男,1966年9月5日生,汉族。被告:李金卫,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赵留强,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陈军德与被告李金卫、赵留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军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陈军德负担。审判员  赵伟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明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