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621民初41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郝耀荣与霍荣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耀荣,霍荣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1民初4120号原告:郝耀荣,男,汉族,1983年6月19日出生,个体。被告:霍荣瑧,男,汉族,40岁,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郝耀荣诉被告霍荣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霍荣瑧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耀荣撤回对被告霍荣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春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郝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