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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41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中山市正利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山市荣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正利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荣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4162号之二原告:中山市正利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法定代表人:司徒炎炳。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华坚,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文,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山市荣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顺兴北路。法定代表人:先勇。委托诉讼代理人:欧丽敏,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文,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山市正利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荣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中山市正利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山市正利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正利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00元,减半收取计3550元,诉讼保全费1817元,合计5367元,由原告中山市正利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审判长  谭震华审判员  何文璋审判员  姚红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幸锦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