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民初185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郑州祥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郑州泽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祥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泽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18557号原告郑州祥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丁香里13号。法定代表人何向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军红,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春杰,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泽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冬青街7号A区1606号。法定代表人林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永杰,男,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祥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泽龙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祥龙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胡向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卫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