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民初47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毕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周礼贵、刘丽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周礼贵,刘丽丽,周礼祥,李寿琴,金健,林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02民初4725号原告:毕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680269343C,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爱民广场旁。法定代表人:常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学(特别授权代理),该公司职工。被告:周礼贵,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七星关区。被告:刘丽丽,女,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七星关区。被告:周礼祥,男,1975年09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七星关区。被告:李寿琴,女,197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七星关区。被告:金健,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七星关区。被告:林梅,女,198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七星关区。原告毕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礼贵、刘丽丽、周礼祥、李寿琴、金健、林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原告毕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毕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礼贵、刘丽丽、周礼祥、李寿琴、金健、林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毕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49.00元,由原告毕节发展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德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肖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