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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行审1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龙海市国土资源局、徐亚泉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龙海市国土资源局,徐亚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681行审106号申请执行人:龙海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龙海市石码镇工农路61号,组织机构代码00388488-4。法定代表人:陈丁俊,局长。委托代理人:蔡明展,男,汉族,龙海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徐亚泉,男,汉族,1963年6月5日出生,住龙海市,申请执行人龙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龙国土资行罚[2017](紫)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2017年6月22日,申请执行人龙海市国土资源局向被执行人徐亚泉作出龙国土资行罚[2017](紫)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徐亚泉作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839.52平方米;2.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839.5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3.并处罚款人民币25186元。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徐亚泉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于2008年3月开始在龙海市紫泥镇锦田村头厝新村动工填土,2016年3月建成一座三层混合结构房屋,占地面积839.52平方米,四至为:东至田地;西至姚启发土地;南至南书村土地;北至村道。经地类确认,该宗地占用地类为耕地(水田)120.95平方米、坑塘水面3.53平方米,不符合龙海市紫泥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被执行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2017年6月15日,申请执行人龙海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向徐亚泉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但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2017年6月22日,龙海市国土资源局向徐亚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被执行人徐亚泉未自行拆除新建房屋,也未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9月13日,龙海市国土资源局向徐亚泉作出龙国土资行催[2017](紫)019号号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催告其应立即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尚未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徐亚泉至今仍未履行,龙海市国土资源局遂于2017年10月9日向我院申请对龙国土资行罚[2017](紫)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第二项“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839.5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予以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龙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的龙国土资行罚[2017](紫)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明显存在错误,依法应当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故申请人龙海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徐亚泉申请强制执行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龙海市国土资源局对被执行人徐亚泉作出的龙国土资行罚[2017](紫)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第二项“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839.5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申请。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陈凤平审判员  柯经辉审判员  许祥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建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