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刑初13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20刑初130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现住山东省淄博市。辩护人郑宝亮,上海松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7]1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凌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郑宝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在网络游戏交易平台发布出售游戏账号的信息,后通过QQ等软件以虚假的杨云皓的身份信息与被害人联系,在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出售虚假的游戏账号或者与其发布的出售信息完全不符的游戏账号给被害人,骗取被害人周某某等人钱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2600元。其中,被害人周某某被骗3000元,被害人常某被骗3600元,被害人党某被骗3200元,被害人韩某某被骗2800元,被害人樊某某被骗6500元,被害人陈某某被骗3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某某、常某、党某、韩某某、樊某某、陈某某的陈述,转账凭证,视频聊天截图,QQ聊天记录等材料,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上海市公安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清单,被害人周某某出具的收条,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又能认罪认罚,且退赔了全部赃款,本院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退赔款人民币一万九千六百元,发还被害人常某三千六百元、被害人党某三千二百元、被害人韩某某二千八百元、被害人樊某某六千五百元,被害人陈某某三千五百元。三、随案移送假身份证一张、电子账单五份予以没收。被告人王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士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