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30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赵井泉与蒋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井泉,蒋宇,长春市纵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3073号原告:赵井泉,男,1973年5月20日,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蒋宇,男,1972年12月29日,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长春市纵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南湖大路31号。法定代表人:王伟家。被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开区东南湖大路1717号赛东大厦三层。负责人:范晨光,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井泉与被告蒋宇、长春市纵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7年10月26日,原告赵井泉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井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审判员 张 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乃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