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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民初33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秦淮区顺宇投资管理咨询中心与被告胡双武、何美花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秦淮区顺宇投资管理咨询中心,胡双武,何美花,孙建华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3399号原告:南京市秦淮区顺宇投资管理咨询中心,组织机构代码L4466765-1,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应天大街580号-12。经营者:林志挺,该中心业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维东,江苏法德永衡(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双武,住南京市栖霞区。被告:何美花,住江苏省句容市。被告:孙建华,住江苏省句容市。原告南京市秦淮区顺宇投资管理咨询中心(以下简称顺宇咨询中心)与被告胡双武、何美花、孙建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顺宇咨询中���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本案纠纷另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市秦淮区顺宇投资管理咨询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200元,由原告南京市秦淮区顺宇投资管理咨询中心承担。审 判 长 祝 怡人民陪审员 郑 正人民陪审员 邓汉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颖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