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刘尧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尧高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4刑初477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尧高,男,1971年5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安化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安化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7日被抓获,2016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岳检刑诉[2017]4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尧高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尧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尧高系吸毒人员。为获取毒资,2016年10月、11月期间,被告人刘尧高多次贩卖毒品给陈某等人,以贩养吸。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6年10月23日晚,被告人刘尧高在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路某KTV对面的马路边上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0.3克甲基苯丙胺粉末和半粒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陈某。2、2016年11月20日,被告人刘尧高在长沙市岳麓区裕民小区坤龙酒店旁边的路边上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少许甲基苯丙胺粉末和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陈某。3、2016年11月21日凌晨,被告人刘尧高在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路某KTV对面的马路边上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约0.3克的甲基苯丙胺粉末贩贩卖给汤某。4、2016年11月22日上午,被告人刘尧高介绍“东某”(另案处理)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少量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粉末贩卖给蒋某。2016年11月27日凌晨,公安机关在长沙市岳麓区润泽园小区将被告人刘尧高抓获归案。对于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并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尧高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尧高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二笔和第四笔的贩卖毒品行为无异议,但其辩称:1、其未实施起诉书指控的第一笔贩卖毒品行为;2、其未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四笔介绍贩卖毒品行为,其只是事后帮东某找蒋某收取70元的毒资。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尧高系吸毒人员。为获取毒资,2016年10月、11月期间,被告人刘尧高多次贩卖毒品给陈某等人,以贩养吸。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6年10月23日晚,被告人刘尧高在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路某KTV对面的马路边上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0.3克甲基苯丙胺粉末和半粒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陈某。2、2016年11月20日,被告人刘尧高在长沙市岳麓区裕民小区坤龙酒店旁边的路边上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将少许甲基苯丙胺粉末和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陈某;由于陈某没有钱款支付毒资,被告人刘尧高与陈某约定等陈某有钱后再进行支付。3、2016年11月21日凌晨,被告人刘尧高在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路某KTV对面的马路边上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约0.3克的甲基苯丙胺粉末贩贩卖给汤某。4、2016年11月22日上午,被告人刘尧高介绍“东某”(另案处理)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少量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和粉末贩卖给蒋某。2016年11月27日凌晨,公安机关在长沙市岳麓区润泽园小区将被告人刘尧高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的来源情况。2、户籍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刘尧高的个人信息情况。3、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刘尧高于2016年11月27日被抓获。4、现场检测报告、检测照片。证明被告人刘尧高的新鲜尿液的毒品筛选结果为甲基安非他明(冰毒、麻古)呈阳性。(二)证人证言1、证人蒋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6月的一天,其做生意认识的一个叫高别的朋友,经公安机关得知他叫刘尧高,刘尧高叫其一起去熊家湾小区里面他老乡家里玩,其三人在房间里一起吸食了毒品,之后其朋友易红卫找其也到了这房间,他也吸食了几口毒品。之后,其就跟刘尧高又一起吸食了好几次毒品。2016年11月22日9时左右,刘尧高让其在湘雅附三医院对面的英才园等他,其到了后,刘尧高打电话说他老乡会带一些东西给其,其就猜到是麻古和冰毒,没多久一个30多岁的男子找到其,给了其一个白色卫生纸团,其当时身上只有30元,就把这30元给了这男子。11月23日刘尧高打电话给其,问其要剩下的毒品钱,晚上21时左右,其和刘尧高在佳兴至尊酒店对面马路边,给了刘尧高70元。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0月23日左右的晚上,其一个无聊想搞点毒品吸食,就打电话给刘尧高要毒品,之后其二人在咸嘉湖路某KTV对面的马路边见了面,其给了刘尧高100元,刘尧高给了其一团卫生纸,其打开后,看见两个塑料袋,一个塑料袋装了半粒麻古,另一个塑料袋装有大概0.3克冰毒,拿到货后,其就离开了。11月20日尚未,其在裕民小区浩天网吧对面的旅馆开了房间,觉得无聊,就打电话给刘尧高要毒品,之后其二人在裕民小区的坤龙酒店见了面,刘尧高给了其一团卫生纸,里面有两个塑料袋,分别包有一些碎麻古和冰毒,其当时没有钱,就说这次拿货的200元等有钱了再给他,他答应了。之后,其二人在其开房的房间里吸食了毒品,刘尧高离开后,汤某打电话给其,想吸食毒品,其就叫汤某到其开房的地点,其二人一起吸食了毒品。3、证人汤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1月21日晚上,其一人在工地工棚里睡不着,就打电话给刘尧高,问他要买毒品,之后其二人在咸嘉湖路某KTV对面马路边见了面,刘尧高给了其一个小塑料袋,里面装了一些碎的白色晶体也就是冰毒,数量很少,其给了100元给刘尧高,之后去打电话给陈某,跟陈某一起吸食了毒品。(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尧高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5年上半年其开始接触毒品,是其一个叫老陆的朋友带其吸食了毒品。后来其和老陆一起吸食过几次,基本上每个月要吸食十几次,渐渐就染上了毒瘾。其每次都是从一个叫维爹的男子手里购买毒品,在他手里拿货的时候是100元购买一袋冰毒和一粒麻古,其会从装有冰毒的袋子里弄出一半给自己留着,麻古也会弄半粒给自己留着,剩下的就会卖给别人,估价也就四十来块钱的货。2016年10月23日晚上,陈某找其买冰毒和麻古,其和陈某在咸嘉湖路某KTV对面交易,他先给钱,其再把半粒麻古和0.3克左右的冰毒递给了陈某。11月20日,陈某找其买货,其和陈某就在岳麓区裕民小区附近的坤龙酒店旁边见了面,陈某说他身上没钱,先买200元的冰毒和麻古,等有钱了再给,其答应了。之后其和陈某就去网吧上网,后来觉得上网没味,陈某就建议去玩,其和陈鹏就到裕民小区的一个无名家庭旅馆405房间内,由陈某提供冰毒和麻古,其二人一起吸食了毒品。11月21日凌晨四点左右,其老乡皓伢子打电话给其要买100元的货,其与皓伢子在咸嘉湖路某KTV对面见了面,其给了他一个塑料袋,塑料袋只有冰毒,皓伢子再给了其100元。11月22日上午九点多钟,其老乡东某找到其,让其帮忙看看有没有人买毒品,他有点货想卖掉。其就联系了跟其一起吸食过毒品的蒋某,问他是否要毒品,他说他要。其就把蒋某的电话给了东某,让东某和蒋某联系。后来东某告诉其,蒋某只付了30元,要其想办法把剩下的70元要回来。于是第二天,也就是11月23日,其不停给蒋某打电话,问他要钱,到了晚上九点多钟,蒋某在金星路佳兴至尊酒店对面的马路边把钱给了其,钱要回来后其把钱全部给了东某。(四)搜查笔录、勘验笔录1、辨认笔录。证明汤某、蒋某、陈某分别辨认出被告人刘尧高就是贩卖毒品给他们的男子。2、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证明被告人刘尧高贩卖毒品地点的地理概况。(五)视听资料讯问光盘。证明讯问被告人刘尧高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尧高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贩卖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尧高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关于被告人刘尧高提出的其未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一笔和第四笔贩卖毒品行为的辩解意见,经查,现有证人陈某、蒋某的证言,被告人刘尧高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以及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尧高在2016年10月23日向陈某贩卖了10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刘尧高在2016年11月22日受贩毒人员东某的委托,介绍联络购毒人员蒋某,并在事后帮助东某向蒋某追讨毒资,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居间介绍者受贩毒者委托,为其介绍联络购毒者的,与贩毒者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故应认定被告人刘尧高实施了起诉书指控的第一笔和第四笔贩卖毒品行为,对被告人刘尧高提出的其未参与起诉书指控的第一笔和第四笔贩卖毒品行为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刘尧高实施参与的四笔贩卖毒品行为中,第四笔贩卖毒品行为属于共同犯罪行为。被告人刘尧高贩卖毒品所获得的人民币200元,系被告人刘尧高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刘尧高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的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刘尧高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尧高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限其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7日起至2020年11月26日止。)二、追缴被告人刘尧高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尧 航人民陪审员 虞典文人民陪审员 刘桂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易湘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