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19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苏凤学与张阁、翟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凤学,张阁,翟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1911号原告:苏凤学,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张阁,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翟丽,住长春市宽城区。原告苏凤学与被告张阁、翟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苏凤学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凤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凤学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原告苏凤学负担。审 判 长 张 岩人民陪审员 李美茹人民陪审员 张玉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晓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