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民辖终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管辖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吉林省彬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长白山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民辖终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士刚,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彬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绿园办事处4委**组。法定代表人:张永,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长白山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抚松县松江河镇。法定代表人:孙喜双,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7)吉0621民初3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吉林省彬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起诉依据的是《长白山国际旅游度假区南区假日酒店、I楼、G楼项目通风空调工程风系统安装劳务分包合同》,而该合同为劳务合同,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专属管辖权。2、吉林省彬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因此,吉林省彬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长白山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之间也不存在合同关系。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四十九号,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撤销(2017)吉0621民初337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吉林省彬图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为,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在履行长白山国际旅游度假区南区通风空调工程风系统安装分包合同过程中拖欠工程款和人工费,应当承担给付工程款及人工费并支付利息责任;长白山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欠付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长白山国际旅游度假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吉林省抚松县松江河镇境内,故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中国电子系统技术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得天审判员 王淑艳审判员 李雪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