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3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光泽县小何石材店、李连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光泽县小何石材店,李连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23执292号申请执行人:光泽县小何石材店,地址光泽县武林西路*幢*号店面。经营者何求准,男,195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光泽县,被执行人:李连赞,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邵武市,光泽县小何石材店与李连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光民初字第9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光泽县小何石材店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209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对被执行人李连赞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李连赞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李连赞所有的坐落于邵武××福寿路荣城大厦(产权证号为:邵通跃字第1221号)、李连赞和王秋香共同所有的(产权证号为:邵通跃字第9179号)房产,已被邵武市人民法院查封。此外,本院已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限制被执行人李连赞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被执行人李连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连赞所有的房产已被邵武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坚审判员 邱卫平审判员 杨小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哲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