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3民初16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吉林省和龙市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吴树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和龙市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吴树财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3民初1604号原告:吉林省和龙市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汪俊永,职务:总经理。住所地:吉林省和龙市人民大街83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昭刚,男,1980年8月2日生,汉族,龙市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青冈馨和家园售楼处经理。被告:吴树财,男,1975年8月16日生,汉族,住青冈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省和龙市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吴树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吉林省和龙市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原告吉林省和龙市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和龙市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84元,减半收取计742元,由原告吉林省和龙市德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国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