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民申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李成全、杨仕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成全,杨仕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民申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李成全,男,1974年12月16日出生,苗族,户籍地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现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杨仕雪,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赫章县。再审申请人李成全因与被申请人杨仕雪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6)黔0102民初5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成全申请再审称,李成全的人身受到杨仕雪侵害是事实,原判决仅对部分医疗费及交通费进行确认,对李成全的其余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李成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申请再审。杨仕雪提交意见称,李成全原审主张赔偿的费用有的与其受侵害的事实无关,有的没有证据证明。李成全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再审条件,请求依法驳回李成全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成全在原审中主张的损失由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组成。原判决结合李成全受杨仕雪侵害的事实以及李成全举证的情况,对李成全主张的误工费、营养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及部分医疗费、交通费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核实的双方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书、医疗费票据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李成全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李成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成全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尹秋红审判员 毛永鸿审判员 黄晓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余婷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