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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11财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杰,吕阿娜,吕阿南,董建龙,马国勇,曹亚楠,方保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财保34号申请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亚兴路*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33866979F(1-1)。法定代表人:牛君彬,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航,男,199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申请人:方杰,男,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申请人:吕阿娜,女,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申请人:吕阿南,女,198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被申请人:董建��,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申请人:马国勇,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申请人:曹亚楠,女,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县。被申请人:方保平,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申请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方杰、吕阿娜、吕阿南、董建龙、马国勇、曹亚楠、方保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董建龙在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平顶山市平顶山开源中路支行营业室的账户资金5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等值财产。限额50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将被申请人董建龙在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平顶山市平顶山开源中路支行营业室的存款50万元(账号分别为:62×××99、17×××30、17×××78)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冻结、查封期间,限制处分权。案件受理费3020元由申请人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缴纳。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王宇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 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