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8执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山西沣林浩博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社信用社,山西沣林浩博贸易有限公司,太原市地泰博润暖通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8执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社信用社,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和平北路289号。负责人刘涛龙,主任。委托代理人赵明,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社信用社信贷员。被执行人山西沣林浩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刘家堡村村东。法定代表人刘兵兵。被执行人太原市地泰博润暖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579号二号楼五层DS5-2-5-005。法定代表人巩建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社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山西沣林浩博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太原市地泰博润暖通装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采取了如下执行手段:1、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山西沣林浩博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太原市地泰博润暖通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进行查询;2、将被执行人山西沣林浩博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太原市地泰博润暖通装饰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征信系统予以记录。除本院已扣划25330.28元外(已返还申请执行人22070元),被执行人山西沣林浩博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太原市地泰博润暖通装饰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合议庭评议,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玉明审判员 张建平审判员 张军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刘保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