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民初26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李龙与王占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王占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2619号原告李龙,男,住吉林省通榆县。被告王占刚,男,住吉林省通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龙与被告王占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受理,原告李龙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龙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0元,由李龙负担。审判员 刘春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成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