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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2民初26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李龙与王占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王占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2619号原告李龙,男,住吉林省通榆县。被告王占刚,男,住吉林省通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龙与被告王占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受理,原告李龙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龙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0元,由李龙负担。审判员  刘春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成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