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47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1-25
案件名称
大连金圣达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厚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金圣达电机有限公司,周厚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4740号之一原告:大连金圣达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崔彩琴,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娟,女,系该公司职员,住瓦房店市。被告:周厚虎,男,1961年12月30日出生,住大连市旅顺口区。原告大连金圣达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厚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忠文以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范忠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柳 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