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殷璇与殷春红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璇,殷春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0执290号申请执行人:殷璇,女,201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执行人:殷春红,男,198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丰都县。殷璇与殷春红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13日作出(2016)渝0230民初193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由殷春红一次性支付殷璇生活费4600元(2012年8月16日起至2016年6月16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殷春红未履行义务,殷璇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殷春红一次性支付殷璇生活费4600元(2012年8月16日起至2016年6月16日止)以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4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通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立即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殷春红未按期履行。执行中,本院通过各种查控措施,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殷春红尚欠殷璇生活费4600元(2012年8月16日起至2016年6月16日止)以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40元。2017年10月2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殷春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殷春红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230民初19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雷光福审判员 郎啟甫审判员 谭海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晨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