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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3执6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巴尔太与苏雅拉达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尔太,苏雅拉达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3执612号申请执行人巴尔太,男,蒙古族。被申请执行人苏雅拉达来,男,蒙古族。巴尔太诉苏雅拉达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作出的(2016)内0623民初7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向被执行人所在居住地嘎查领导和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10月26日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内0623民初7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判决书(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郝    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阿拉腾道布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