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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民初43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付华山与陈楠、杨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华山,陈楠,杨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4380号原告:付华山,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陈楠,男,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杨正,男,198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付华山与陈楠、杨正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华山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华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单正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