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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民初93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武汉亿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刘铭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亿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刘铭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3民初9390号原告:武汉亿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常青一路88号金色雅园C区6栋1层1室。法定代表人:文义元,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丹,湖北华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铭,男,198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原告武汉亿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武汉亿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亿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亿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12元,减半收取计656元,由原告武汉亿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劲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柯海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