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民初56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31
案件名称
范盛杰与忻中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盛杰,忻中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3民初5656号原告:范盛杰,男,198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被告:忻中地,男,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盛杰诉被告忻中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盛杰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盛杰以双方拟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盛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范盛杰负担。审判员 胡国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洪 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