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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3民初56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31

案件名称

范盛杰与忻中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盛杰,忻中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3民初5656号原告:范盛杰,男,198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被告:忻中地,男,196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盛杰诉被告忻中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盛杰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盛杰以双方拟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盛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范盛杰负担。审判员  胡国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洪 娟 来源:百度“”